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7年度,3900號
KSEV,97,雄小,3900,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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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甲○○○即江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90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 月23日上午10時6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會員消費總額暨明細電腦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宗諺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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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