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7年度,3754號
KSEV,97,雄小,3754,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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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陳泰順)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7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 月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徐麗紅
法 官 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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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