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沈文即李沈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