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1年度,254號
CPEV,91,竹北簡,254,200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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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沈文即李沈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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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