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翊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與被告法代理人甲○○(原名宋偉民 )原為夫妻關係,原告丙○○遂應甲○○之要求,於民國85 年間借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而原告丁○○亦因礙於與原告 丙○○之姐弟情誼,而於87年間借名登記為被告股東,以符 合當時公司法第98條有關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5 人以上之規 定。惟原告實則未出資,且從未自被告處受有盈餘之分配。 因原告僅係借名登記為股東,從未出資及或受被告盈餘分配 ,自無從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出任為被告之清算人,而另一 股東宋立志已於96年間死亡,是實際負責人應為甲○○及乙 ○○。因被告公司廢止後,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 行處認定原告為被告之清算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 ,為此,提起本訴以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權不存在。二、被告公司陳述:被告公司係於85年間由伊及訴外人黃原華及 陳力共同出資設立,原告丙○○及訴外人陳慧玲均僅借名擔 任股東,86年間因被告公司虧損,由伊出資50萬元向黃原華 及陳力買下股權,嗣於87年間經得原告丁○○同意借用其名 義擔任股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⒈被告於94年2 月17日經高雄市政府以94年2 月17日建二字第 0940782860號函廢止公司登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 調取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核閱無訛。
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列原告為被告公司之清算 人,並命令原告於期限內到場報告被告財產狀況,有該署97 年3 月24日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四、本件爭點為:
⒈原告提起本訴有無確認利益?
⒉原告是否曾對被告公司出資而為股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即得提起確認之 訴,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指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地位,由 於被告之否認或其他原因之存在,發生危險不安,而此危險 不安,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有最高法院95 年臺上字第181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即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 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 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者外,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第25條、第113 條、第79 條規定自明。由此可知,公司之清算,係為了結已解散公司 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原業務執行機關因進行清算程序而不 存在,董事之公司代表權因而停止,而代以清算人,由清算 人為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如清算人有違反清算程序規定之情 形,應負其法律上責任(公司法第108 條、第113 條、第87 條參照),且行政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 境實施辦法」之規定,對於公司欠稅達一定數額以上時,得 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而原告既經主管機關登記為被告公司 股東,並因前項登記資料而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 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業如前述,足認原告對被告公司間有無 股東權存在,確使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存有不安之狀態,此 種不安之狀態,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應 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等均非為被告公司之出資股東,僅係借名 擔任股東等情,業據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 中陳稱:被告公司係於85年間由伊及訴外人黃原華及陳力共 同出資設立,原告丙○○及訴外人陳慧玲(即陳力之配偶) 均僅借名擔任股東,86年間因被告公司虧損,由伊出資50 萬元向黃原華及陳力買下股權,並於87年間經得原告丁○○ 同意借用其名義擔任股東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49~50 頁) ,核與被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29~3 2頁 ),且被告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原告有出資設立被告公司,是 原告主張應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等未出資設立被告公司,非為被告公 司之股東等語,應屬真實,故其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公司之 股東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