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29號
KMDV,91,催,29,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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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勇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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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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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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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政府│台灣土地│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四萬一千五百元 │BEB一0三七九五 │
│ │ │銀行金門│ │ │0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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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許永溪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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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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