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6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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