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7766號
KSDV,97,票,7766,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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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66號
聲 請 人 甲○○即億州水電材料行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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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