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60號
聲 請 人 榮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立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一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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