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7760號
KSDV,97,票,7760,200807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60號
聲 請 人 榮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立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一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1/1頁


參考資料
榮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