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4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新華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華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華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為何?
三、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整。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仟伍佰
萬元之聲請費用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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