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6345號
KSDV,97,票,6345,200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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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345號
聲 請 人 松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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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票字第6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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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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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4月23日 │19,278元 │97年4月23日 │97年4月23日 │782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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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4月23日 │8,560元 │97年4月23日 │97年4月23日 │782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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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