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572號
KSDV,97,拍,1572,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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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孫坤亮之遺產管理人孫怡欽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孫坤亮於民國83年3 月1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孫雅美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日期自民國83年3 月1 日起至民國113 年3 月1 日止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惟案外人 孫坤亮於民國95年2 月13日死亡,依臺灣地方法院95年度財 管字第91號裁定確定,指定相對人孫怡欽為遺產管理人,亦 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孫雅美於民國83年3 月1 日向案外人高雄巿小港區 農會借用①10,000,000元②1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 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借款人如其違約或逾 期未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又案外人高雄巿小港 區農會與華南商業銀行於民國90年9 月14日合併,以聲請人 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高雄巿小港區農會之一切權利義務。 詎相對人自民國85年4 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2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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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