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544號
KSDV,97,拍,1544,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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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寬宏於民國81年7 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16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民國81年7 月28日起至民國111 年7 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83年 9 月3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民國①81年8 月3 日②81年8 月12日為案外人黃 寬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400,000 元②230,000 元,約定利息年息百分之按計算,借款期限為年,自民國起 至民國止,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7年4 月3 日起即 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擔保 放款借據影本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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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