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275號
KSDV,97,拍,1275,2008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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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0000-0000 之土地及建號23394 之建物最新之土地、建
  物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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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