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7年度,663號
KSDV,97,審除,663,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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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丹佛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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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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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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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聯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22,615元 │96年11月10日 │U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北高雄分│89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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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佛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