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寬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字第24
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72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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