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518號
KSDV,97,審消債更,1518,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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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⒊受扶養人蔡穎賢、蔡家豪、蔡汶靜、劉錦林及劉李鬧祝之95 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扶養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提出收據及明 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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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