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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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⒋受扶養人張玲瑞、張瑛誼及張雅惠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所列扶養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提出收據及明細) 。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
⒎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租期自97年1 月1 日成立的租賃契約影 本到院,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 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租賃契約,並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 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