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 、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3.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每月扶養鄭源泉、鄭潘月珍各5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 表,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5.每月支出膳食費3500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費500 元、水電 費500 元、電話費1000元、保險費3200元證明資料影本。6.請提出自行加保之醫療及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7.受扶養人鄭源泉、鄭潘月珍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 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