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449號
KSDV,97,審消債更,1449,200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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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台新銀行二胎房貸2240元,伙食支 出4000元,食品採購4500元,服飾200 元,水電瓦斯1500 元 ,通訊費用1300元,房屋稅地價稅200 元,汽機車油資2500 元,汽機車維修費1000元,汽機車保險費1000元,燃料稅牌照 稅994 元,子女教育費3213元及健保費899 元等收據或實際支 出證明文件。
⒉請提出向債權人李青錦借款380,000 元、侯麗娟借款100,000 元之借款實際交付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證明),並說明借款用 途。
⒊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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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