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434號
KSDV,97,審消債更,1434,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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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還款計劃。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⒋受扶養人郭蔡枝花、郭清淋郭黃金丹、郭純甄、郭于巧及配 偶吳雅琪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設攤賣衣服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自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 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⒍支出攤位租金及扶養費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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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