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359號
KSDV,97,審消債更,1359,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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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 ,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還款計 畫書。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 、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4.每月扶養何朱寶玉何昆山各2000元證明資料及家族系統表。5.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管理費5000元、醫療費1000 元、交通費3000元、勞健保及強制汽車責任險費3200元證明資 料影本。
6.全體受扶養人何朱寶玉何昆山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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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