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1年度,949號
TYEV,91,桃簡,949,200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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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四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鄭志周律師
  被   告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鼎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一五九四之三等地號土地上種植有樟木 二棵、相思樹十二棵、苦苓樹一棵、綠竹三叢、金針三十五坪,詎被告行政院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之家(下稱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因興建 院舍,委由被告金鼎公司承作,而將原告所有前開經濟作物予以割除,並將原告 所有前開土地上之砂土刨除,致原告受有前開經濟作物滅失及整地支出之損害, 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四千元。嗣經地政機關複丈結果,果然係被告越界 ,被告丙○○○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簽章同意依最後測量結果為準。又因本 件侵權行為人係被告金鼎公司之僱用人所為,被告金鼎公司復依被告丙○○○人 員之指示、指界而為,均具有過失,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 百八十九條規定,負賠償責任,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十六萬四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對於被告之 抗辯則主張被告在原告向地政機關異議前,即拆毀系爭經濟作物,原告才異議等 語。被告丙○○○則以被告因興建「失智養護區」房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向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申請基地鑑界,該所派測量員韓顯德於同年月三十日 測量鑑定被告所管理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一五九四之一、一五九四之二、一 六○○之一、一六○一之一等地號與同段一五九八、一五九四之三、一五九四之 四地號等關係地之界址,並依測量結果釘樁,被告承辦人孫至偉見當時被告土地 範圍內有原告之父種植之金針,當場即告知在場會同鑑界之原告父親,略以被告 丙○○○土地將興建大樓,請其盡速移去所植金針,將土地返還與被告丙○○○ ,原告之父同意照辦,並對鑑定界址的結果未有異議。迄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被 告丙○○○因進行圍牆工程,再次向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始發現被 告丙○○○之土地退縮約一公尺半,原告因此要求補償其在退縮範圍內移去所謂 地上物之損失八萬元,被告丙○○○不能接受,原告因此轉請桃園縣八德地政事



務所居中協調,該所再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派員再行檢測,發現前二次之測量結果 均有錯誤,被告丙○○○之土地再退縮約二公尺寬,次日協調,原告請求損害賠 償問題未獲結論,但兩造同意以前一日測量之結果為準,可見原告之損害係因鑑 界錯誤,核與被告丙○○○無關。原告未究源由,於八十九年間貿然依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被告丙○○○賠償同一損害,已遭敗訴 判決確定,而經前案台灣高等法院實地勘驗結果,原告受損之作物僅有樟木、綠 竹、金針花三種,查估價值不逾二萬元,原告對該勘驗結果並無爭執,是原告主 張之損失應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被告金鼎公司則辯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加害 時間係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然被告金鼎公司乃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方得標被告 丙○○○之工程,並於同年六月五日至十月七日施工,自非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人。又被告金鼎公司承作系爭工程,自得標開工至完工驗收,均符合被告丙○○ ○之工程規範,施工方法及範圍亦皆遵照定作人指示及地政機關之測量結果,自 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原告妄指侵權實屬無據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一五九四之三等地號土地,因被告丙○ ○○興建「失智養護區」房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將原告所有之系爭樟木、 綠竹及金針花割除,及將其上之砂土刨除。嗣系爭土地經地政機關複丈結果,被 告丙○○○之土地應往後退縮,被告丙○○○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同意依最 後測量結果為準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件、丙○○○函三件及桃 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函四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原告又主張被告丙○○○指示被告金鼎公司移除原告所有系爭經濟作物及砂土, 致原告受有損害,均有過失,而應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 八十九條規定,負賠償責任云云,則均為被告所否認,並分別以前開情詞抗辯。 經查:
(一)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且加害行為與損害須有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 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損害之發生與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 關係,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有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 、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定作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負損害賠償者,亦限於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 有過失者為限,此觀之該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甚明。(二)原告雖主張被告丙○○○在其向地政機關異議前即拆毀系爭經濟作物,而認為 被告有過失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原告及被告丙○○○所有相鄰之系爭土地, 因被告興建「失智養護區」房舍,經被告丙○○○先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及原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分別向桃園縣八德地政 事務所申請基地鑑界,然該所三次鑑界之結果均不相同,並認為前二次鑑界有 錯誤,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亦承認其有疏失並向被告丙○○○致歉等情,有原 告提出之丙○○○函一件及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函四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 丙○○○自承屬實,及被告金鼎公司所不爭執,顯見被告丙○○○就其與原告 相鄰之系爭土地界址,於興建房舍前,均先請求地政機關測量,以明其土地界



限。而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界限係因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測量錯誤,既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被告丙○○○亦非具有地政專業知識之機構,其當以信賴地政機 關測量之結果確定其所有之土地範圍,此測量錯誤造成被告丙○○○對其所有 土地範圍之誤認顯然不可歸責於被告丙○○○。況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之結果有錯誤,應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以資救濟。惟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受理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之基地鑑界申請後,派員鑑測兩造相鄰系爭土地之界址,更於同年十二月八 日發給複丈成果圖予被告丙○○○並訂塑膠樁為界,副本亦通知原告,此有原 告所提出之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德地二字第四五六號函一件在卷足憑,足見 原告早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知悉系爭土地之第一次鑑界結果,則原告收受該函 通知後,如對鑑界之結果有異議時,得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再鑑界,但 迄至原告再度申請鑑界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時止,歷時約一年半之期間內,未 見原告向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或申請重新鑑界,且原告亦自承被 告丙○○○整地在其提出異議之前等語,足見在原告向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申請從新鑑界前,對於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之鑑界,亦無爭執。則被告因信 賴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次鑑界之結果,認為系 爭作物所種植之土地係屬被告丙○○○所有,而將該作物及砂土予以刨除,自 屬處分自己所有之不動產及其尚未分離之出產物,核屬基地所有權人正當行使 權利之行為。故被告丙○○○之行為,最終雖致原告受有系爭作物及砂土刨除 之損害,亦難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可言。是被告丙○ ○○就原告所受之損害,尚不具有可歸責之原因,自與侵權行為發生之構成要 件有間,參照首段說明,原告對於被告丙○○○自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是 原告主張被告丙○○○應對其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採。(三)又查被告丙○○○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既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已如前述,則依 被告丙○○○指示剷除系爭作物及砂土之人,自亦無故意或過失侵權之責任。 是被告金鼎公司縱受被告丙○○○指示,而囑其公司人員剷除系爭作物及砂土 ,該行為人對於原告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況被告金鼎公司抗辯其係於八十九 年五月十六日始承包被告丙○○○之工程,並於同年六月五日至十月七日施工 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提出之金鼎公司函及丙○○○八十九年各案 工程發包執行情形表各一件在卷可按。原告亦自承:伊不清楚是否係被告金鼎 公司的責任等語,則其主張被告金鼎公司對其損害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 定負賠償責任云云,自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尚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亦無從 證明被告金鼎公司之人員有不法侵害原告之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無一論 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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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