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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