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還款計 畫書及依協議書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信用紀錄。⒊聲請人及配偶黃志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薪資證明文件,其中聲請人有營業 夜市地攤,應證明營業額每月新台幣廿萬元以下,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 併為陳明其種類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 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明細及實際支出證 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