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132號
KSDV,97,家聲,132,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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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李偉如律師
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 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 之,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不能由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得由有召 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20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業已遵行職務,編 制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鈞院 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及登報 ,同時亦依法聲明承受強制執行、申報遺產稅、出席被繼承 人遺產參與市地重劃土地交接領取所有權狀等遺產管理相關 職務。而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鳳山市○○○段478 號、590 號 、000-0000號、華鳳6 號土地4 筆及座落高雄縣鳳山鎮北里 北巷12號房屋一間,共計現值7,070,876 元,現正市地重劃 土地中,為被繼承人遺產有效管理及進行,且被繼承人無親 屬會議可資酌定聲請人管理遺產應得之報酬數額,爰聲請衡 量聲請人所付出之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聲請酌定聲請 人之管理報酬為台幣5 萬元(含不動產登記規費、行政規費 、公示催告費用等)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20號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遺產清冊影本 、97年度家催字第76號、台灣新生報公告到登證明、遺產稅 申報書、牛潮埔自辦市地重劃函文等各1 份及聲請人發函搜 索繼承人函件影本3 紙為證。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全體均拋棄繼承, 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 遺產管理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 2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份可稽,堪信無訛,亦 足認被繼承人馮文賢之親屬確已不願處理遺產相關事宜無



誤。故聲請人自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 之報酬,殆無疑義,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 聲請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尚屬有據。
(二)次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有坐落鳳山市 ○○○段478 號、590 號、000-0000號土地及房屋高雄縣 鳳山鎮北里北巷12號一間,現土地部份,業經牛潮埔自辦 市地重劃會,現正市地重劃土地中等情,復據其提出本院 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 記謄本影本、遺產清冊影本、97年度家催字第76號、台灣 新生報公告到登證明、遺產稅申報書、牛潮埔自辦市地重 劃函文等各1 份及聲請人發函搜索繼承人函件影本3 紙為 證,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狀及證 物,顯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所有權,係土地3 筆及房屋一 間,原總計現值7,070,876 元,惟目前正市地重劃中,經 濟價值尚難估計,且被繼承人因尚積欠債權人許耀輝票款 債務2,119 萬、債權人高雄縣農會最高限額抵押債權300 萬、債權人許來旺最高限額抵押債權40萬,本院考量被繼 承人所遺財產價值、債務、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遺債所需 時間及人力耗費,尚非繁重,及聲請人陳報之代墊費用等 一切情形,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 萬元,即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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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