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758號
TCDM,106,中簡,758,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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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宇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6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宇瑄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宇瑄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量販店內之商品, 漠視被害人何思齊對於量販店內財產之支配管領權能,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其無犯罪前科,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且其所竊得之商品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 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8頁),兼衡被告年事已高、目前 無業、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 (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 頁), 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以勵自新。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背包1 個,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 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甘股 106年度偵字第6376號
被 告 許宇瑄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05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宇瑄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1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買家國光量販店購物 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憤怒鳥 MIT舒壓護脊書背包1個(價值新臺幣1549元),放入其隨身 攜帶之購物袋內,未付款即欲離去,經該店安全管理人員何 思齊發現後上前攔阻,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商品(業已 發還)。
二、案經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何思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宇瑄固坦承拿取上開背包且未結帳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涉有竊盜犯行,辯稱:伊只是忘記將背包拿出來結帳 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何思齊於警詢 中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 擷取畫面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其竊盜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淳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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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