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4701號
KSDV,97,促,44701,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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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7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洛特射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柒佰
  柒拾元②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及自①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五日②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八五六②四點八五七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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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洛特射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