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625號
TCDM,106,中簡,625,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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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孟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住臺中市○○區○○路00號8 樓之3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00號8 樓之5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號8 樓之 5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本件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戶籍地址,誤載為「住臺 中市○○區○○路00號8 樓之3 」,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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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