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4333號
KSDV,97,促,44333,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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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333號
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見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壹佰柒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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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