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友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