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1年度,453號
TYEV,91,桃小,453,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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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簽訂買賣契約議價委託書,委託原 告代為議價,欲以二百萬元之價額,購買原告公司所銷售訴外人邱靜琪所有坐 落於桃園縣大溪鎮○○街四十六巷八十二號之房地,經原告從中議價後,訴外 人邱靜琪同意以上開價額出售前開房地,詎原告通知被告買賣成交時,被告竟 拒絕出面簽約,原告已善盡居間人之受託義務使得媒介就緒,而被告藉故不訂 約,應認其違反誠信原則,仍應支付原告契約之報酬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爰起訴請求。
(三)證據:提出買賣議價委託書一份、本票一紙、存證信函二份、不動產專任委託 銷售契約書一紙、不動產銷售授權書一紙為證。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於上開時日與被告簽訂賣賣議價委託書,約定購買訴外人邱靜琪所 有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街四十六巷八十二號之房地,嗣後被告得知賣方似 有精神上之疾病,恐日後履約橫生枝節,且當時原告告訴伊同縣鎮街三十八巷 八十二號之房子亦可購買,乃與原告公司協議終止本件委任契約,並將所交付 之協調金即面額為十萬元之本票撕毀,而原告從未提供第三人同意出售系爭不 動產之證明文件予被告,被告亦未見過賣方,而系爭委任契約既經終止,原告 無由再向被告要求服務費。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議價委託書,委 託原告代為議價,欲以二百萬元之價額購買原告公司所銷售訴外人邱靜琪所有坐 落於桃園縣大溪鎮○○街四十六巷八十二號之房地,詎原告通知被告買賣成交時 ,被告竟拒絕出面簽約,原告已善盡居間人之受託義務使得媒介就緒,而被告藉 故不訂約,應認其違反誠信原則,仍應支付原告契約之報酬等語。被告對於曾於



上開時日委託原告代為議價購買系爭房地一節固不爭執,惟表示已終止系爭委任 契約,原告未提供賣方資料云云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議價委託書一份、本票一紙、存證信函 二份、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一紙、不動產銷售授權書一紙為證。被告雖否 認曾見過原告提供之賣方資料,惟查,依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原告確 實曾於上開存證信函中敘及已提供賣方資料且買賣成交之訊息予被告,而被告對 於曾收受上開存證信函一節不爭執,且被告自認係因從他人口中得知賣方似有精 神上之疾病才欲解約等語,足見原告應係已提供系爭房地賣方資料並代為議價成 功,被告方會去探知賣方情形,是以原告主張系爭委任契約已完成委任事項一節 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復辯稱:系爭委任契約業已終止,簽約當時係欲購買同縣鎮 街三十八巷八十二號之房子云云,然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應認其此 部分之抗辯不足採信。
三、按原告係屬民法上之媒介居間人,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 始得請求報酬。但媒介居間人倘已媒介就緒,而委託人故意拒絕訂約,依誠信原 則,仍應支付報酬。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五號判決可供參照。本 件原告受被告委託代為向訴外人邱靜琪議價購買系爭房地,於議價成功通知被告 後,被告復藉詞欲終止委託契約,不願購買云云,應認原告已完成居間人之受託 義務使得系爭買賣契約媒介就緒,而被告藉故不訂約,其所辯已終止契約之詞不 足採信已如前述,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仍應依系爭契約第五條之約定,給付 原告服務費。
四、從而,原告依據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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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