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4013號
KSDV,97,促,44013,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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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013號
債 權 人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債 務 人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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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