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013號
債 權 人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債 務 人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