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3997號
KSDV,97,促,43997,200807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99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勝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