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953號
債 權 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邱瑋珍即宏瑋食品企業行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元,其中①
壹拾壹萬元②肆萬壹仟元,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三月十日②九
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