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8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特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4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2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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