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3727號
KSDV,97,促,43727,200807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72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