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3314號
KSDV,97,促,43314,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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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3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蔡榮坤即三光鋁門窗工程行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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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