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2780號
KSDV,97,促,42780,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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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27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壹仟玖佰玖拾柒萬伍
  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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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