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2291號
債 權 人 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南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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