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交簡字,91年度,2807號
TYEM,91,桃交簡,2807,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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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
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贓物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開泰證述相符,又被告於查獲後, 經施以呼氣測試,其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一情,有酒精濃度測試紙 一紙附卷可稽,而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 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 中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血液 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 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 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 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 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 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 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 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 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 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 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 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換算血液中 酒精濃度值為百分之零點一五二,揆諸前開研究報告,其駕駛能力所受之影響為 :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其心理 行為所受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 於麻痺狀態。再依警員對被告所做觀察測試表中記載:被告於查獲、測試及訊問 過程中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酒醉情事,亦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在卷可憑,足徵被告當時情況,已因酒精而使其正常駕駛能 力受影響,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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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