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9977號
債 權 人 高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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