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9798號
KSDV,97,促,39798,200807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9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林煜坤即川府川味小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