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023號
KSDV,96,訴,2023,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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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23號
聲 明 人 丙○○
      戊○○
           1弄15
      丁○○原名穆睿志
兼上一人  甲○○原名張月琴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乙○○與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23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乙○○之繼承人,因乙○○於民國97 年4 月14日死亡,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 1 、2 項定有明文。查聲明人甲○○、丙○○戊○○、丁 ○○雖分別為乙○○之配偶及子女,依法為乙○○之繼承人 ,惟其4 人已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97年5 月3 日雄院高97 繼敦字第1713號通知、本院97年度繼字第1568號全卷可稽。 聲明人既棄繼承,即失繼承權,是聲明人以乙○○之繼承人 身分聲明承受訴訟,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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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