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
字第一八九四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
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024 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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