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1449號
KSDV,96,審訴,1449,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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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采風堂休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采風休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采風堂休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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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風堂休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風休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