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蘇勝嘉律師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特別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5樓之1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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