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95號
KSDV,95,訴,495,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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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興昌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晨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晨西企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
伍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列合夥人丁○○、陳寧賢2 人為原告,惟因興昌
船舶工程行雖為合夥組織,然對外有代表人丁○○,並以丁
○○登記為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而於審理中變更為以興昌船
舶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丁○○,因認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先為敍明。
二、原告主張:
興昌船舶工程行 (下稱興昌行)為 合夥組織,合夥人為丁○
○、陳寧賢,丁○○為登記負責人,興昌行從事船舶維修、
機械安裝、裝潢、塗裝及勞務等業務,被告甲○○自92 年2
月間起與興昌行合作,約定甲○○自長榮、信榮二家公司取
得之訂單交與興昌行承作,所需人力物力及成本費用由原告
先行墊支,於領取工程款後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及原告代墊之
利息後,由興昌行甲○○平分;惟自93年初起甲○○將請
領之工程款未依約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而存入其擔任負責
人之晨酉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晨酉公司)華 南銀行北高雄分
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因甲○○表示以公司名義較易
取得訂單,原告乃同意變更以甲○○開設之晨酉公司名義對
外承攬長滎、信榮公司維修船舶工程,其餘約定仍與之前相
同,甲○○並同意由原告持有上開晨酉公司之存摺原本,及
設定語音轉入興昌行會計陳沛錡帳戶之密碼由原告操作,同
時交付8 紙蓋妥印鑑章之空白取款憑條;惟甲○○違反約定
,自93年4 月2 日至94年7 月11日止指示長榮公司將工程款
匯入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 號晨酉公司帳
戶、指示信榮公司匯入合庫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計自93年5 月至94年7 月長榮公司共匯入
9,348,794 元、94年4 月被告向信榮請領2,122,550 元。94
年8 月4 日兩造會算結果,被向同意給付4,895,907 元,並
先給付500,00 0元現金予原告,甲○○另簽發到期日94年8
月12日面額4, 395,907元之本票1 紙,並以晨酉公司負責人
名義切結「本人和興昌工程行之工程款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
日之前處理新台幣0000000 元」。
㈡兩造共合作85( 或應為83艘)艘 船,其中69艘船原告代墊款
共7,077,840 元、另清凰號等14艘船原告代墊款為3,632,42
6 元,扣除原告自匯入晨酉公司華南北高雄分行帳戶中領取
之6,187,604 元、被告於94年8 月4 日支付現金500,000 元
及另以支票存入款735,900 元後,被告應再給付原告3,286,
762 元 (計算式:10,710,266-6,187,604-500,000-735,900
= 3,286,762 元)(97 年1月14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卷3)

㈢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
律關係為客觀合併之請求;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已支付之費用 (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86,7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被告甲○○於92年初係以個人名義居間外國船舶之維修工作
丁○○陳沛錡承作,因甲○○於92年6 月間成立晨酉公
司,並與長榮海運、信榮等公司簽訂承攬船舶之維修工程,
被告將上開簽約之船舶維修工程大部均交予丁○○陳沛錡
施作,並約定原告得受領之工程款均匯入晨酉公司設立之華
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且由原告自行領取
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
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海陸運輸公司 (其後更名為台灣海
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
元(97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整理不爭執事項), 並已經
原告領取完畢 (被訴代於95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陳述,
卷1 第229 頁); 且自92年8 月25日起至94年7 月27日止以
被告名義承攬船舶之修繕工程,被告均交由原告修繕 (97年
1 月18日言言詞辯論筆錄整理不爭執事項); 惟兩造間並無
合夥關係,於每艘船舶現場施工時,被告告知需多少工人並
派監工於現場確認點工人數,被告固定每一工人給付原告工
資,再依工人數及實際支出材料費用請款,原告賺取者為工
資 (95年7 月26日民事答辯續狀, 卷1 第286 頁), 以工人
全部每日1,500 元之方式計價,多餘部分為被告之利潤,而
材料則由甲○○至現場核算約略數,結算則以直接匯款入上
開帳戶而由原告自行扣除之方式為之,兩造之工程款均在3
個內結清 (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㈡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94年8 月4 日交付現金50萬元,並簽發本票及書立切
結書各1 紙交付原告,約定於94年8 月12日給付票款4,395,
907 元,惟事後被告以受脅迫為由拒絕付款,並於94 年8月
24日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
㈡原告自92年6 月起曾由被告承攬船舶工程後,承作被告承攬
之部分工程,當時約定原告得受領之工程款,係匯入被告設
於華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內,由原告自行領
取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起迄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名義,匯入由原告保管上開
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帳戶之金額共6,187,604 元,並由
原告領取完畢。
㈣以被告名義承攬自92年8 月25日之長聖輪,迄94年7 月27日
之長良輪,期間承攬之船舶修繕工程,均實際交由原告修繕

㈤被告匯款與丙○○之單據(本院卷㈠第292-1 頁、第293 頁
)、工作報價單、被告出具之統一發票、房屋租賃契約、彰
銀存款憑條(本院卷㈠第107 頁至第122 頁)、長榮海運股
份有限公司95年6 月2 日長海運工95字第4275號函及附件(
本院卷㈠第237 頁至第242 頁)、長聖輪材料及開銷對帳單
上「力管費42,000元、吃飯開支56,000元」為被告甲○○
書(本院卷㈠第168 頁)、96年4 月12日長海運工96字第
4121號函附之船舶單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5
年12月26日財高國稅左營所字第0950014800 號 函所附被告
93年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所列薪資之資料。
㈥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所
列薪資中,原告所屬員工陳春元陳林月英蔡碧宏、丙○
○、許秀珠、陳本原、郭春在、黃惠鈴、林盟智、洪小明、
乙○○、洪秋涼吳浪江、許顏秀英王藝穎、林金龍、朱
郭敏、許義雄,經被告申報工資支出2,587,300 元。
爭執事項:
㈠兩造間自92年8 月25日起迄94年7 月28日止,約定由原告施
作船舶修繕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是否可認為原告
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應由被告返還?
㈡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
律關係,擇一而為請求被告給付3,286,762 元,及自95年2
月2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被告
得否以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為抵銷抗辯,而拒絕給付工程
款?
㈢原告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
及利息有無理由?被告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五、兩造間自92年8 月25日起迄94年7 月28日止,約定由原告施
作船舶修繕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是否可認為原告
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應由被告返還?
㈠原告主張其為從事船舶維修、機械安裝、裝潢、塗裝及勞務
等業務之合夥組織,與甲○○自92年2 月間起合作,約定甲
○○自長榮、信榮二家公司取得之訂單交與興昌行承作,其
甲○○於92年6 月間成立晨酉公司,並與長榮海運、信榮
等公司簽訂承攬船舶之維修工程,因甲○○表示以公司名義
較易取得訂單,原告乃同意變更以甲○○開設之晨酉公司名
義對外承攬長滎、信榮公司維修船舶工程,晨酉公司之後承
攬船舶維修工程繼續交予興昌行施作,並約定原告得受領之
工程款均匯入晨酉公司設立之華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
0-0 號帳戶,由原告自行領取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
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
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 元原告並已領取
完畢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雖原告本係與甲○○個人合
作,然自92年6 月間起甲○○既已成立晨酉公司,並由晨酉
公司名義繼續對外承攬船舶維修工作後,再交由原告施作,
且約定原告自晨酉公司帳戶領取相關款項,並經原告同意,
應認為已有契約變更之效力,則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原告
之合作對象已由甲○○變更為晨酉公司,是自92年6 月晨酉
公司成立後關於上開合作關係所生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即
應認為其對象為晨酉公司,而非甲○○個人,是原告本件因
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僅得請求晨酉公司
給付,而不得再對甲○○個人為請求,先予敍明。
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
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
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
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
公平正義。再者,契約之當事人間就達成意思合致之範圍有
爭議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應由主張有利於
己事實之一造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之方式,係
由晨酉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船舶維修工程,再交由原
告負責實際施作,原告支付之相關費用得自行由晨酉公司帳
戶內提領,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
海運、信榮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
元,並已經原告提領完畢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晨酉公司活
期存款存摺、取款憑條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參以晨
酉公司於93年度以原告所屬員工陳春元等人合計申報該公司
工資支出2,587,300 元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甲○
○又自陳確會向原告報支雜項如力管費用、吃飯開支等款項
(96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卷2 第314 頁)及 所需材料
費用由原告支出,復參以證人即原告公司領班林益慶亦結稱
「知道 (指知否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分款方式), 在92年時
我有聽他們有說,扣除工資及材料費用外,剩下的利潤均分
... 」 (同上期日筆錄)等 情;足認兩造合作關係並非單純
約定原告僅得支領工資及必要材料等費用轉承包之承攬關係
可以涵攝在內,否則晨酉公司何能逕以原告所屬員工之薪資
申報為工資支出報稅項目,且原告又可自行由晨酉公司帳戶
提領相關款項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又因原告
與晨酉公司合作關係僅限於以晨酉公司名義向長榮、信榮公
司承攬之船舶維修為範圍,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應認並非
合夥關係;而依原告與晨酉公司上開合作之方式及內容範圍
以觀,亦與民法僱傭或委任規定不完全相符,應認原告主張
其與晨酉公司間合作關係為無名契約關係較合於訂約時當事
人之真意。而兩造合作之模式向為原告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得
自行由晨酉公司帳戶內提領,業據原告提出晨酉公司帳戶之
轉帳存摺紀錄為憑,而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
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
6,18 7,604元並經原告提領完畢等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依兩造合作約定及方式,原告如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
相關工程款及費用,自得依約定請求晨酉公司返還。
六、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
律關係,擇一而為請求被告給付3,286,762 元,及自95年2
月2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被告
得否以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為抵銷抗辯,而拒絕給付工程
款?
㈠原告主張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共施作如附表所示85船次之船
舶修繕工程,並墊付如附表所示款項等事實,業據提出工人
薪資領冊 (卷二第7 頁以下)、 開銷明細總表、估價單、送
貨單、收據、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 (卷二第242 頁以下)
等書面資料及單據為證;且甲○○亦自陳「... 但是修繕船
舶,確實有使用材料,約在5 千到3 萬元之間,我是向長榮
或信榮申請雜項支出的時候抓個大概的數額,因為這些費用
不高,且原告沒有給我單據明細,我報的雜項支出有給原告
,這在我帳戶裡面有雜項支出的明細,可以看出是要給原告
的,如果是在碼頭上的話,就如卷一第174 頁所示的這些材
料大概都會使用,但是實際上有無支出該項金額,原告並沒
有提出單據給我。」「原告支出 (指所列的材料費用由何人
支出)」 (96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其中薪資部分
,原告所提工人薪資領冊均記載船舶名稱及施工日期且由領
款人在其上簽名或蓋章,被告亦未爭執上開領冊形式真正、
至於其餘開銷明細總表等單據,雖有部分為原告單方製作,
然其餘多有由各領款單位蓋章領具之印文於其上,亦有上開
單據可佐;且上開原告所提領冊及單據等書面資料經送鑑定
結果,亦經鑑定單位即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經查原告
所提支出憑證及帳載,其代墊之總工程款為10,710,266元,
其中代墊工資共計8,211,05 0元均有興昌船舶工程行之印領
清冊,金額相符。餘2,499, 216元為代墊材料款等,均取具
憑證,且按每一輪次記錄領用之材料、品名、金額。廢棄物
之處理,亦按輪次由現場監工記錄清除數量及清理清況。其
記錄詳實可信,但因與被告並無書面契約,故無法查核。晨
酉企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應付工程明細表,亦無書面契約及
相關資料可以查核。」「經查原告與被告間之交易,係從92
年8 月起止於94年8 月 (見晨酉企業有限公司編製之應付工
程款)共 計二年之久,且其承包之工程共計85輪次,其交易
量可說頻繁且巨。尤其被告公司對原告工程行每輪次工作內
容十分清楚,並據以申請工程收入 (詳見晨酉企業公司請款
單之中文翻譯)。 故原告與被告間之交易,雖無書面契約可
查核,惟兩者必有口頭承諾,且雙方都信守之處理模式在進
行,否則無法維持二年之久且有85輪次之交易;只是雙方之
間,現在無法維持誠信原則之情況產生。」等記載有查核報
告為憑,顯見依查核報告之意見亦認定原告提出上開領冊及
單據等書面資料可認為真實;是晨酉公司抗辯原告所提上開
薪資領冊及單據等內容記載有不實之詞,已難認為有理由。
㈡況本院向長榮公司函查結果,長榮公司來函關於系爭85船次
其中部分船舶修繕之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均為晨酉公司提
出向長榮公司之請款憑據等事實,亦有長榮公司96年4 月12
日長海運工96字第41 21 號函可參 (卷三第4 頁), 是晨酉
公司如認為原告上開請求之材料費用及工資項目金額及提出
之書面資料或內容記載確有不實,自應提出合作期間全部85
船次之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交予鑑定單位振興聯合會計事
務所作為查核時之核對參考憑據或提出供本院審酌,惟晨酉
公司選擇僅提出部分請款單作為原告上開書面資料記載不實
之抗辯,所為亦與常情有違,益證鑑定單位查核報告雖於原
告所提單據未能依契約約定予以核對之情況下,仍認定原告
所提薪資領冊及單據等資料均詳實可信之判斷較為符合真實
;況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長達2 年共85船次船舶修繕之
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即便有相當經營規模之長榮公司
經本院函查結果,亦僅能提出其中部分約30船次左右之修繕
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有長榮公司上開函文及97年3 月12日
長海保船97字第Z0001 號函 (卷四第259 頁以下)可 參,且
上開約30船次修繕款,長榮公司共即給付高達11,344,747元
款項予被告 (同上函文附表), 尚未包括修繕中屬於長榮集
團外國公司船舶而長榮公司無法查核及取得單據部分 (長榮
公司上開96年4 月12日函文敍明)在 內;則於晨酉公司拒不
提出其保有之全部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以供查核之情形,縱
原告所提上開書面資料有部分與長榮公司來函所載完工內容
或請款金額不符,亦難認為係不實記載,況原告提出之單據
中雖有部分確實請求金額高於長榮公司核定給付者、惟亦有
請求金額低於長榮公司核定給付者,亦難僅以部分記載不符
即認為原告請求之代墊款金額不實;本件原告請求代墊款所
提出之薪資領冊及單據應可認為均屬真實。
㈢再者,上開鑑定單位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結果以「本
件相關爭議之輪次工程收入依不同主體可區分成三部分⑴信
榮公司 (現為台灣海陸運輸公司), 為三輪次其工程收入為
2,683,85 0元,有該公司回函為證。⑵自長榮公司之工程收
入:依據長榮海運公司提供興昌船舶工程行之匯款明細資料
共54頁 (計145 張請款發票), 經統計此部分之工程收入為
11,344,7 47 元已匯入晨酉公司國泰世華民權分行帳戶。⑶
自長榮公司轉投資義大利公司之工程收入:依據長榮海運提
興昌船舶工程行之請款單資料經統計此部分之工程收入為
1,796,485 元,倘晨西公司自長榮公司施作之工程,均交由
原告負責施作並無爭議,則由晨酉公司自信榮、長榮公司領
得之工程款推算85輪次之總工程收入款為2,683,850+11,344
,747+1,796 ,485 元=15,825,082 元;而查財政部為解決國
稅局與企業間有關成本或費用有爭議時,每年均頒布營利事
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以作核定計算之依據,而被告晨酉公司
行業別理貨清倉,其同業標準毛利率為32% ,即成本率為
68% ,而財政部依學者專家,稅務資深查帳人員,以各業別
同業公會調查之意見,而每年頒布之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很
符合本案情況之適用,故認本件85輪次合理之工程成本為10
,761,055元(總收入15,825,082×成本率68%=10,761,055)
」等情,亦有上開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6年12月17日查核
報告可參,且上開計算之成本與原告提出之相關資料計算金
額大致相符,況其中有部分長榮公司外國集團所屬船舶長榮
公司並未能查核及提出單據亦如上述,足認果相關包括長榮
公司外國集團所屬船舶修繕之單據均能提出時,相關成本費
用當不僅止於上列數額,而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長達2
年餘,所修繕船舶之請款單及完工驗收單均為被告持有而不
全部提出以供查核,以至鑑定單位亦無法一一比對全部船舶
施作細項內容及原告請求金額是否確實,是此部分應認原告
舉證責任已盡,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薪資領冊及單據應認為大
致與真實相符,況原告主張代墊之總金額10,710,266元與鑑
定查核之數額差異不大,益證鑑定單位所為鑑定計算之成本
與事實相符。
㈣晨酉公司雖抗辯有部分施作之船舶如立銘輪、立煌輪、立冠
輪、立和輪、立協輪等原告均未完工,長榮公司就原告主張
施作部分未付款,係其另委由訴外人丙○○施作後長榮公司
始給付款項,原告自不得請求該部分工程款等語;惟查上開
部分舶舶未完工之事實,原告並未爭執,然原告所請求之款
項均為其已施作範圍所代墊之費用,又上開船舶修繕日期確
有部分均在兩造合作期間內,而兩造合作期間甚長,合作方
式又確如原告主張係由原告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後再向被告請
領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代墊費用自屬合
理,而長榮公司給付款項之日期,多有與施作日期相距甚久
者,有長榮公司上開函文所示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發票等
為證,亦難以長榮公司未在兩造合作期間付款,即認為原告
未完工部分不能請領代墊費用;況長榮公司97年3 月12日函
文附件之INV_DATE係指發票日期、DUE_DATE及PAID_DATE 則
係指付款日期,均非施工日期,晨酉公司以提出之發票日期
非在原告附表修繕日期,而抗辯非原告修繕之詞並無足採;
是晨酉公司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且丙○○是否接續施作未
完工之工程即與原告得否請求代墊款項無關,自無再予傳訊
之必要,併為敍明。
㈤晨酉公司另以原告施作之船舶如立銘輪、立煌輪、立和輪、
立協輪等均有瑕疵,亦得為抵銷抗辯等語,惟僅提出照片為
證,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為證明,尚難僅以照片所示即
認原告就上開舶舶之修繕施作有何瑕疵存在,晨酉公司此部
分抗辯亦無理由。
㈥惟參諸上開鑑定查核報告既認原告與晨酉合作期間之成本合
計總額為10,761,055元,是由晨酉公司支付之相關費用亦應
自上開成本總額中扣除之,剩餘部分方屬原告代墊之成本總
額較為公平,而晨酉公司確於上開期間內向台灣國際造船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廢油處理及力管費用共499,000 元之事實,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97年2 月20日船修字第097000
0627號函可參 (卷四第161 頁), 即應自上開成本數額中扣
除之較為合理;是原告代墊費用應以10,262,055元(10,761,
055 -499,000=10,262,055)為有理由,再扣除晨酉公司已陸
續給付之7,423,504 元 (6,187,604+500,000+735,900=7,42
3,504)後,原告得請求之代墊費用在2,838,551 元範圍內為
有理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㈦原告先位基於本票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而為判決部分,因其
依無名契約約定而為請求部分已一部有理由既如上述,自毋
庸再就本票之法律關係再為論述。
七、原告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
及利息有無理由?被告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原告先位依兩造無名契約之約定而為請求既已部分金額獲勝
訴判決,備位依承攬契約而為請求部分縱有理由,其金額亦
僅得與先位數額相同,是亦無再為論述之必要,則此部分晨
酉公司抗辯有無理由亦無再為說明之必要,併為敍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兩造無名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晨酉公司給付在2,838,5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之95年2 月23日 (於95年2 月22日送達)起 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
此範圍及對被告甲○○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
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均無
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贅述。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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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施工日期 │ 船名 │代墊款 (原告主│信榮、長榮公司來│
│ │ │ │張,含工資材料)│函給付晨酉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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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8.25-09.03 │長聖輪│ 527,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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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2.8.29 │長帝輪│ 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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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11.17-19 │清凰輪│ 169,000 │信榮給付27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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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2.11.18-26 │新熱內│ 1,361,162 │ │
│ │ │亞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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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12.03 │意瑞輪│ 9,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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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12.03 │意賀輪│ 3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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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12.22 │長資輪│ 16,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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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3.1.12 │長賜輪│ 22,850 │長榮付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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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02.01 │長悅輪│ 12,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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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02.11 │長賢輪│ 25,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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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03.24 │長悅輪│ 13,460 │ │
├─────┼───────┼───┼───────┼────────┤
│12 │93.03.17-27 │長星輪│ 180,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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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03.26 │長展輪│ 49,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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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03.29-04.07│長團輪│ 532,014 │長榮付550,7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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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4.08-14 │長巨輪│ 540,600 │長榮付合計 │
│ │ │ │ │760,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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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3.4.11 │長宜輪│ 15,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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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3.04.16-22 │長馳輪│ 165,530 │長榮付2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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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3.05.04-12 │長致輪│ 403,000 │長榮付702,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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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3.05.13-23 │長賜輪│ 378,700 │長榮付58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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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3.05.19-22 │長唯輪│ 45,400 │長榮付8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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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3.06.11-16 │榮欽輪│ 85,800 │長榮共付1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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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3.6.11 │意衛輪│ 28,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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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3.06.17 │長豪輪│ 6,510 │ │
├─────┼───────┼───┼───────┼────────┤
│24 │93.06.23-07.05│意勇輪│ 341,200 │長榮共付218,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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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3.06.24 │長美輪│ 30,210 │長榮付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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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3.07.17 │意平輪│ 8,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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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3.07.08-13 │長宜輪│ 124,600 │長榮付18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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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3.07.25 │長美輪│ 15,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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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3.7.31 │長帝輪│ 59,580 │長榮付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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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3.8.20 │意衛輪│ 20,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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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3.08.25 │長勇輪│ 8,020 │長榮付18,900 │
├─────┼───────┼───┼───────┼────────┤
│32 │93.08.30 │長良輪│ 59,260 │長榮付15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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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3.09.08-09 │清凰輪│ 38,640 │信榮付28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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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3.09.23 │長美輪│ 17,100 │長榮付1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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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3.09.26-27 │長勇輪│ 44,050 │長榮付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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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3.10.01 │長盟輪│ 15,000 │長榮付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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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3.10.13 │意瑞輪│ 25,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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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3.10.20 │長良輪│ 51,750 │ │
├─────┼───────┼───┼───────┼────────┤
│39 │93.10.28 │立冠輪│ 82,000 │長榮付160,000 │
├─────┼───────┼───┼───────┼────────┤
│40 │93.11.04-05 │長帝輪│ 45,100 │長榮付31,680 │
├─────┼───────┼───┼───────┼────────┤
│41 │93.11.14-22 │長得輪│ 180,600 │長榮付33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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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3.11.15 │長威輪│ 46,400 │長榮付80,000 │
├─────┼───────┼───┼───────┼────────┤
│43 │93.11.19 │長勇輪│ 54,800 │長榮付95,000 │
├─────┼───────┼───┼───────┼────────┤
│44 │93.12.08 │長良輪│ 62,900 │長榮付40,000 │
├─────┼───────┼───┼───────┼────────┤
│45 │92.12.11-15 │長穎輪│ 65,800 │ │
├─────┼───────┼───┼───────┼────────┤
│46 │94.01.12 │長良輪│同編號44 │ │
├─────┼───────┼───┼───────┼────────┤
│47 │94.01.13 │意瑞輪│ 29,800 │ │
├─────┼───────┼───┼───────┼────────┤
│48 │94.01.16-27 │長美輪│ 446,200 │長榮付751,900 │
├─────┼───────┼───┼───────┼────────┤
│49 │94.02.03 │長帝輪│ 16,250 │長榮付26,800 │
├─────┼───────┼───┼───────┼────────┤
│50 │94.02.15-17 │立煌輪│ 113,900 │長榮付120,000 │
├─────┼───────┼───┼───────┼────────┤
│51 │94.02.16-27 │長豪輪│ 557,000 │長榮付326,200 │
├─────┼───────┼───┼───────┼────────┤
│52 │94.03.04-08 │伯納輪│ 514,600 │信榮付2,122,550 │




├─────┼───────┼───┼───────┼────────┤
│53 │94.03.28-04.05│立美輪│ 68,200 │長榮共付38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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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4.03.29 │長實輪│ 40,100 │長榮付55,000 │
├─────┼───────┼───┼───────┼────────┤
│55 │94.04.07 │長晶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56 │94.04.12 │長讚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57 │94.4.19 │長譽輪│ 3,000 │長榮付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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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4.4.21-29 │意秀輪│ 407,100 │ │
├─────┼───────┼───┼───────┼────────┤
│59 │94.04.26 │長皇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60 │94.04.26 │長榮輪│ 18,100 │ │
├─────┼───────┼───┼───────┼────────┤
│61 │94.04.28 │長帝輪│ 47,210 │長榮付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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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4.05.01 │長威輪│ 27,220 │長榮付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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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