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鄭瑞崙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 子○○ 辰○○ 丑○○ 寅○○ 卯○○ 巳○○兼法定代理 乙○○人共 同 郭季榮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壬○○ 丁○○ 辛○○ 庚○○ 己○○ 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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