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 戊○○被 告即反訴原告 慶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乙○○ 丙○○被 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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