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11號
KSDV,94,建,11,2008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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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
      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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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