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104號
KSDV,89,重訴,1104,2008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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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   告 乙○○○○○ ○○
            ylv
法定代理人 甲○○○○○ ○○
            ylv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室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室
複代理人  石宗立律師
            四
複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四
被   告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己○○
            之1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戊○○ ○○○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參 加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二十二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中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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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